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十七)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的個人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稅,且由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並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內,因此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反而不能達到節省遺產稅的目的
國稅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他的父親可能不久於人世,而母親名下則無財產,想趁意識尚清楚時將名下存款贈與母親,可享有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餘下的不動產價值,亦可免納遺產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個人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此限。因此其父若於贈與日起兩年內過世且屬法定財產制者,生前贈與母親的存款,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因該筆受贈存款為生存配偶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內。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261050號令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立法意旨及目的,應認為將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全數視為遺產,否則法條即應明文規定視為遺產的範圍。而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制度,是為了使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夫妻進行財產分割及清算時,其清算及分割得符合男女平等原則,與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範圍的規範無關。
國稅局提醒民眾,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作為將贈與財產擬制為遺產的時點,是在「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以規避死後的遺產稅」的租稅目的與人民財產處分權間,求其平衡的立法選擇,人民有租稅規劃的自由,但規劃結果是否有利規劃人,需自行負擔風險,而不得以事後無法達到租稅規劃目的,反而歸咎相關法律有違誤。因此,對遺產稅申報事宜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