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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 102.11.26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020351411號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總量管制數額:
() 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
() 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二、 執行方式:
() 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
() 認定方式: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 彈性調整:
1、 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長期總量及年度數額;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2、 性質特殊之案件,內政部得予專案許可,必要時內政部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專案定其數額。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