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編輯室/ 2013-1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十二)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年金保險,若在死亡後,保險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性質屬於遺留的財產價值權利,而非保險法規範的理賠金或年金給付,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遺產排除規範,因此仍必須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有民眾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約定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自要保人投保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日開始給付,又被保險人死亡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該保險契約也因此終止。該民眾於投保後一個月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保單的保險理賠金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而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後,依照保單內容,並未符合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是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該保險給付的金額屬遺留財產價值的權利。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被繼承人,其死亡時,依保險契約書約定,未符合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保險公司依約應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要保人有向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單價值的權利,因此該保險給付屬要保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所稱「人壽保險金額」,也非保險法第135條之3所稱「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因此該年金保單價值並無「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給付,應特別留意保險公司所給付性質,再據以判斷是否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以避免應計入課稅卻漏報導致補稅並遭罰鍰;此外,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民眾宜詳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