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2603812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相關法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100.12.3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100.12.30)
地政士法 第 26-1 條(100.12.30)
要 旨:預售屋換約後,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之買賣不動產成交案件,委託
之地政士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及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申報登錄實際資訊等相關資訊
主 旨:有關預售屋換約後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之買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 資訊申報登錄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10 月 11 日北市地開字第 10232928400 號函。 二、本案雖經本部以 101 年 8 月 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37878 號函復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案,惟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 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 日內,向 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有關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受託銷 售之預售屋,於委託代銷契約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簽訂預售屋買 賣契約),買受人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售予第 3 人(簽訂權利買賣契約),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 變更買受人名稱等),依上開規定,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應於委託代銷 契約屆滿或終止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相關資訊)。至於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 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 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及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實際交易等相關資訊。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 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副 本:各直轄市(除臺北市政府外)、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 會、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地價科、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