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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本法第28條之9條規定取得特登後不得轉供他人設廠及變 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如屬業主向地主承租,且經營不善倒 閉,已核之特登與後來承租企業之行業及產品不同,如何解套?


A:
1.依本法第28條之9第5款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
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2.後續工廠如經營不善倒閉,依規定原核准特定工廠登記應辦理歇業。如欲再租
賃予他人或公司從事其他行業產品,則需重新辦理納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