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取得特登,不得變更負責人、合夥人,只能繼承取得 ,不利永續經營,有何解套措施或辦法。

A:本法第28條之9規定特定工廠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獨資事業(如企業社)不得變更負責人、合夥人。另有事業主體為「公司組織」型態申請納管資格。